🏛故意就故意,還分什麼「直接」和「間接」故意❓
新聞報導最高法院就湯景華縱火殺人案宣判,將死刑改判成無期徒刑。
其中重要原因是最高法院認為,依照兩公約,基於間接故意而殺人不能判死刑,必須是直接故意才能。
兩公約究竟有沒有說直接故意才能判死刑,非常值得討論。
不過一般人直覺上更疑惑的可能是「故意怎麼還分直接和間接呢?」、「最高法院是在玩文字遊戲嗎?」
其實我國刑法規定確實有將故意分成兩種型態(刑法第13條):
📕如果對於會構成犯罪的事實,是明知的,而且也有意要讓犯罪事實發生,那就是「直接故意」。
例如A放火時明知屋裡有人,放火的話會燒死人,且A就是有意讓這樣的情況發生。
📘如果對於會構成犯罪的事實,並不是明知,只是有預見到犯罪事實可能會發生,而發生了也不違反你的本意,那就是「間接故意」。
例如A放火時並不確定屋裡是否有人,只是A能預見到屋裡可能有人會被放火燒死,且A對此也覺得很OK,符合自己的本意。
有些犯罪需要有直接故意才會構成。
但殺人罪的成立只需有犯罪故意,究竟是直接還是間接故意,對於構成犯罪沒什麼影響。
我們可以看到法院並沒有因認定該案是間接故意,就判無罪。只是在刑度上以兩公約為由判得比較輕。
所以探討最高法院沒判死刑是否合理(殺人罪的刑度是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),關鍵應該不在法院有無獨創間接故意。
更重要的問題是,兩公約究竟有沒有說間接故意殺人不能判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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